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前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徐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吕前国与被执行人徐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827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7000元,案件受理费47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1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通过短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737.8元,已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5月10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委托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等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4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晋M××汽车一辆。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向东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673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