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通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陈金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顺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戴红军。
被执行人: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戴红军。
被执行人:孙顾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王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王涛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南通万豪国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孙鹏鹏。
被执行人:孙鹏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戴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徐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顺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顾丽、王卫东、王涛涛、南通万豪国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鹏鹏、戴红军、徐蔚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4)崇商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蔚名下位于南通市永兴花苑30幢102室、车库05室不动产,所得价款偿付相应执行款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