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银渝富(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39号128室。 法定代表人:陈午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曦,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高忠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五号院32号A117室。 法定代表人:苏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银渝富(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忠霖、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25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义务,浙银渝富(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000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600,000元和违约金(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被执行人高忠霖就上述付款义务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还应支付律师费50,000元、仲裁费97,53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80,316.37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在执行期间,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ST椰岛”无限售流通股共93,410,473股;2、“华创阳安”无限售流通股共56,505,576股。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1、XX号XX室、XX号XX层车位(人防)XX、XX室、XX-XX室、XX-XX室的不动产;2、XX号XX室、XX号XX层车位(人防)XX-XX室的不动产;3、XX号XX室、XX号XX层车位(人防)XX-XX室的不动产;3、XX号XX室、XX号XX层车位(人防)XX室的不动产;4、XX号XX室、XX号XX层车位XX、XX室的不动产。上述财产我院不具有处置权,暂无法处置。 2021年5月1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租金线索,我院赴现场实地调查,现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另,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忠霖、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信息,扣划到被执行人高忠霖名下银行账户金额共计32,541.73元,已用于缴纳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另外,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高忠霖、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财产调查资料、相关法律文书、谈话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毛译宇 审 判 员 顾建清 审 判 员 吴 军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琚 璐 书 记 员 琚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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