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藏亦复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壹号公馆1幢6层601房。 法定代表人:张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怡,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优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西藏亦复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捷公司”)、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21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优捷公司签订《网络推广服务合同一》约定,原告为被告优捷公司提供广点通、微信媒体平台的网络推广服务,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腾讯招标结束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优捷公司提供了广点通、微信平台的网络推广服务,原告与被告优捷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核对每月结算金额。经双方确认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优捷公司寄送了盖章的《结算单》及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起诉,被告优捷公司已确认未支付的款项为331,393.19元。被告易车公司系被告优捷公司的全资股东,应当对被告优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网络推广服务合同一》解除;判令被告优捷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及违约金;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损失;判令被告易车公司对被告优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优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第12.2条约定将合同所生纠纷交由原告在本合同首部所载联系地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而上海市长宁区与本案的争议不存在实际联系。故本院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优捷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签订的《网络推广服务合同一》“网络推广服务条款”第12.2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方在本合同首部所载联系地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首部原告所载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XXX号尚嘉中心25楼”。同时,根据原告企业公示信息记载,原告登记在册的唯一股东系案外人“上海智度亦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登记备案的2020年报的通讯地址亦为“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XXX号尚嘉中心25楼”。据此,《网络推广服务合同一》有关地域管辖的约定与本案有实际联系,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优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优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静深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