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小霞,女,1975年8月18日,汉族,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胡湧,男,1984年11月26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霞与被执行人胡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网络查控与传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次仁罗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助审员 次仁加措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