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金雪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平(系原告陆丽英之丈夫,原告金雪卉之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如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杨海防。

被告:浙江双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亚婷,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陆丽英、金雪卉与被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双和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陆丽英、金雪卉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丽英、金雪卉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16元,减半收取7708元,由原告陆丽英、金雪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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