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金雪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平(系原告陆丽英之丈夫,原告金雪卉之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如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杨海防。
被告:浙江双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亚婷,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陆丽英、金雪卉与被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双和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陆丽英、金雪卉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丽英、金雪卉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16元,减半收取7708元,由原告陆丽英、金雪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