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腾,男,****年**月**日出生,住范县新区。
被执行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南乐县产业集聚区鸿宇路与发展大道交叉口06号。
法定代表人:陈现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腾与被执行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926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执行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以购房款292096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5年12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房屋面积差价款21806.0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但未履行义务。
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送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领秀城二期的19号、58号商铺(其中19号商铺,领秀置业称已抵偿工程款备案至刘守伟名下,因抵偿后刘守伟仍欠领秀置业39万余元房款未付,故该商铺在不动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仍为领秀置业,但在房产所已备案至刘守伟名下)。本院共受理申请执行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84件,该批案件已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本院已从中选取两件案件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待房产处置后再进行处理。2、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筛查初始登记在领秀置业名下的房产有领秀城二期5号楼1单元1603号房、6号楼1单元901号房、6号楼2单元1003号房、7号楼1单元402号房,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上述房产均已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需等待执行异议审查完毕再做处理。
四、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