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吴珊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强与被执行人吴珊珊责令退赔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双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明川 审判员 于 萍 审判员 齐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