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冰,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海南喜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张学利,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张学利,男,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执行人:谭春玲,女,汉族,住北京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冰与被执行人海南喜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学利、谭春玲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0107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海南喜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投资款180000元及利息、律师服务费1148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张学利、谭春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2910元;5.负担本案执行费2795.6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本次执行到位金额80278.4元,累计执行到位金额94441.9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冰。首次执行时已将部分案件执行费2017.37元上缴国库。

二、本院裁定续行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谭春玲名下福克斯牌汽车一辆。续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本院裁定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海南喜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学利、谭春玲网络反馈的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查明 四、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公积金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经再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线下委托被执行人居住地现场调查亦未发现其财产信息。

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网络平台曝光。

七、因被执行人未依法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作出对其(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的决定,但未找到其而未实际拘留。

申请执行人暂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宝军

审 判 员 苏 超

审 判 员 谭华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岑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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