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启纯,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英,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东街465号1栋1单元3楼1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敏。
被告:杜光,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常启纯与被告四川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常启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常启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楚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