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河路33-12号2-1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P465K3Q。
法定代表人:安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振伟,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洋。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沈阳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