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杭县临城镇南岗工业区新塘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雷长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盛茂,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述利,男,****年**月**日出生,苗族。
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行。
负责人:章文炳。
营业场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凤城镇环城路中段金山角浙江商城楼盘一层9、10、11、12号门面、三层13号至46号商铺。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述利、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以吴述利已经退还原告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吴述利已经退还原告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