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苟亚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金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范金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富贵,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茵,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华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元林,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苟亚林、范金陵、范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6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金陵,上诉人苟亚林、范金陵、范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富贵、高茵,被上诉人南尚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苟亚林、范金陵、范某某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苟亚林、范金陵、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苟亚林、范金陵、范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18.6元,减半收取2,009.3元,由上诉人苟亚林、范金陵、范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邬 梅 审判员 陶 静 审判员 王晓梅 审判员 章晓琳 审判员 唐墨华 审判员 焦明静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子娴 书记员 姜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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