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方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执行人:赵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审理经过
高方丹与被执行人赵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62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赵树辉于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高方丹借款2970元。因赵树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高方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00元,本院已划拨1000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车牌号为晋L×××××帕萨特汽车,因该车辆于2005年登记购买无处置价值,故未予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保险、无证券登记信息。 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前往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297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俊英 审判员 段绍光 审判员 李文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