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江夏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德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因本案于2019年7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志明、严德炎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0)粤1972刑初1629号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志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二、被告人严德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张志明、严德炎与同案人严德章、李建忠、陈志明、李平、程火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退赔给被害人刘某1652658元、叶某25139元、付某1100元。
上诉人诉称
原审被告人张志明、严德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志明、严德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志明、严德炎撤回上诉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志明、严德炎撤回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刑初16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莫强 审判员 何颜宇 审判员 廖 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颖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