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涛,系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军,系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告:王立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诉被告王立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原告负担1630元。此款原告未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