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舜。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彬,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夏津县鑫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锐。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津县鑫驰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士群 书 记 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