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洛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殷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洛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殷建明罚金一案中,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刑终2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殷建明应将200000元罚金上缴。被执行人殷建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殷建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殷建明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殷建明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5月31日、2021年9月2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公积金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殷建明名下银行存款有780元,已依法予以扣划,2021年9月28日上缴于河南省财政厅,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经实地走访、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向被执行人殷建明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惩戒措施,决定对被执行人殷建明予以司法拘留,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殷建明,司法拘留未实施,终本期间不停止处罚措施的执行。 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已执行到位78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款为1992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殷建明负有继续上缴罚金19922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耀彩 审判员 宋晓兵 审判员 赵超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