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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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兴安路。

负责人:高鑫,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芳,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庞久英,男,****年**月**日出生,某单位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与被告庞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于2021年8月19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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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0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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