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军军,男,****年**月**日出生于古交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古交市。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7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建兵,男,****年**月**日出生古交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太原市。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干警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康鹏,男,****年**月**日出生于古交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古交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抓获,于2019年4月2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志鹏,男,****年**月**日出生于娄烦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娄烦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刑诉[2019]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军军、张建兵、康鹏、王志鹏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拴真、付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军军、张建兵、康鹏、王志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被告人郝军军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长期纠结被告人康鹏、张建兵、王志鹏,随意殴打他人,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社会影响恶劣。有下列事实: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郝军军、康鹏、张建兵、王志鹏酒后对无辜过路车辆踢了两脚,并对驾驶司机张某某进行辱骂,司机躲开后,郝军军又强行爬到其车顶进行辱骂。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郝军军、康鹏、张建兵、王志鹏在古交市镇城底镇菜市场内,被害人赵某某驾驶车辆路过时,被告人郝军军躺在车辆前方,以被汽车碰倒为由,威胁辱骂被害人赵某某,并在赵某某带其去医院包扎时,康鹏、郝军军、张建兵、王志鹏对赵某某实施殴打,索要现金4000元。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郝军军、康鹏、张建兵、王志鹏因琐事与芋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对芋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郝军军伙同张建兵在古交市镇城底长足上村因琐事对该村村民张某某进行殴打,后经派出所调解处理。
被告人王志鹏于2019年6月3日到娄烦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郝军军、康鹏、张建兵、王志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军军、康鹏、张建兵、王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军军、康鹏、张建兵、王志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军军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康鹏、张建兵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志鹏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军军、康鹏、张建兵、王志鹏辩称,没有殴打过赵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郝军军、康鹏、张建兵、王志鹏酒后在镇城底菜市场内对过路车辆踢了两脚,并对司机张某某进行辱骂,司机停下车躲开后,郝军军又强行爬到该车顶进行耍泼。
此时,被害人赵某某驾驶车辆路过此处,被告人郝军军从张文拴的车顶上跳下来躺在赵某某的车辆前方,被告人郝军军、康鹏、张建兵、王志鹏以赵某某的车将郝军军碰倒为由,威胁辱骂被害人赵某某,并在赵某某带其去医院包扎时,康鹏、郝军军、张建兵、王志鹏对赵某某实施殴打,强行向赵某某索要现金4000元。
此时,被告人张建兵的女朋友来到镇城底矿医院,告诉张建兵说她被三四个人调戏了。被告人郝军军、康鹏、张建兵、王志鹏来到医院外面和芋某某等人因调戏张建兵的女朋友的事发生争执,后对芋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郝军军、张建兵在古交市镇城底长足上村因家庭琐事和该村村民张某某发生纠纷,殴打张某某,后经派出所调解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四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1P57),证实被告人郝军军、康鹏、张建兵、王志鹏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抓获经过(1P77)、到案经过(1P83),证实2019年4月24日民警在太原市双塔西街将张建兵抓获,2019年4月23日民警在石家河将康鹏抓获,2019年4月23日民警在马兰镇将郝军军抓获。王志鹏于2019年6月3日到娄烦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3)收条复印件、微信转账凭证,证实2019年3月24日,赵某某付给郝军军4000元。
(4)行政案件案情说明表:2018年10月12日11时许,镇城底派出所接到报案称2018年10月5日3时许,在古交市镇城底镇足上村张建兵等人将张某某殴打。
(5)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P97),证实被告人张建兵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6月27日刑满释放。
(6)本院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1P100),证实被告人郝军军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7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7)本院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1P89),证实被告人康鹏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8)古交市公安局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1-43),证实2019年7月12日薛某某主动退交古交市公安敲诈款4000元,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某。
2.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节录(2P16),2019年3月底的时候,我老公开着蛋蛋车,拉着我和同村的冯某某去镇城底买菜,我记得我们的车刚进菜市场,路上就有人踢我们的车,我当时在副驾驶上坐着,看见踹我们的车人有许多人看着像喝了酒,我就让我丈夫开车走,不想惹事,结果那群人不让走,又跟过来闹事要扣车还骂人。我怕事情闹大,就拉着我丈夫去了其他地方躲起来。他们有五、六个人,一个胖一点的就是叫喊着要扣车、打人的,一个瘦一点的是一开始踹我们的车,后来爬到我们的车上,最后躺在地上拦住另外一辆车,剩下的就是起哄。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节录(2P19),2019年3月底的时候,我和同村的冯某2坐着蛋蛋车去镇城底买菜,我记得我们的车刚进菜市场,路上就有人踢我们的车,看见踹我们的车人有许多人看着像喝了酒,我们就开车走,不想惹事,结果那群人不让走,又跟过来闹事要扣车还骂人。我们怕事情闹大,就去了其他地方躲起来。他们有五、六个人,一个胖一点的就是叫喊着要扣车、打人的,一个瘦一点的是一开始踹我们的车,后来爬到我们的车上,最后躺在地上拦住另外一辆车,剩下的就是起哄。
(3)证人薛某某(郝军军妻子)的证言节录(3P49),2019年3月份的时候,有一天晚上18时左右的时候,郝军军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说郝军军被车碰了,已经报警了,之后我和我哥哥、弟弟一起先去了镇城底派出所,过去后我联系了康鹏,他们说已经去了镇城底矿医院了,去了后我发现他头上有个包,有点血,我问康鹏等人说是车碰的,之后有个中间人过来问我怎么解决,我让对方出5000元,他们不愿意,一直拖到晚上22点左右,最后经中间人沟通要了4000元,我写条据的时候,发现郝军军和他朋友已经走了,我出医院的时候,给康鹏打电话,他们说在梭峪派出所,之后我也去了派出所,派出所处理完我们就一起下了古交。他们在医院门口打过对方的人。郝军军在车上躺着,听见动手打架了,他就起来过去,我怕他动手打架,就赶紧过去拉他,他没有动手。王志鹏和郝军军认识的时间不长,剩下的他们早就在一起认识了,经常在一起玩,那天我俩吵架了,之后郝军军离开家就找他朋友去了。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节录(54),2019年4月份左右的时候,具体那天不记得,郝军军、王志鹏、康鹏和我去镇城底市场东北饺子找张建兵吃饭,到了饭店之后,张建兵和他老婆已经快吃完饭了,我们六个人就坐到一个桌上面吃饭,又点了几个菜,郝军军和他老婆当天生气了,要喝酒,郝军军和张建兵就出去买酒,买回来是散装的2.5L的白酒,我和张建兵老婆没有喝酒,他们四个人把酒都喝完了,吃完饭之后,我开车把郝军军、康鹏、王志鹏拉上准备下古交,不知道郝军军和张建兵为什么吵起来了,郝军军就从我的车上下去,车门没有关上,正好过来一辆蛋蛋车按喇叭,郝军军就骂蛋蛋车的司机,张建兵用脚在主驾驶车门上面蹬了一脚,后来王志鹏就把我的车门关上让那辆蛋蛋车过去,过去之后,蛋蛋车就停的边上,司机和副驾驶的女的就回了商店,张建兵追回商店把司机拽出来,我们几个人过去把张建兵拽开,当时郝军军说蛋蛋车的司机是他舅舅,我们准备拉上张建兵要走,郝军军就说舅舅也不行,郝军军就从蛋蛋车的前挡风玻璃上面爬上车顶,坐到车顶上面说舅舅的车也不能走,我和康鹏就往下拽郝军军,郝军军骂的不让,后来康鹏就和郝军军的妻子视频,让她看看郝军军的行为,我转身走到康鹏跟前,听见张建兵说郝军军让车给碰了,当时我和康鹏离的郝军军坐的那辆蛋蛋车有*-30米的样子,我没看见郝军军怎么从车顶上面下来的,听见张建兵说郝军军被车碰了,我就过去看怎么回事,看见郝军军头顶有一个包,稍微有点出血,当时郝军军在车前面躺的,这个车也是一辆蛋蛋车,当时司机和车上的人都没有下来,郝军军站起来,这辆车要准备走,郝军军拦住不让走,就用手在前挡风玻璃上面拍了一下,该车还要走,郝军军又用手把该车驾驶室的玻璃就打烂了,郝军军的手上出血了,这时该车上三个男的就下车,郝军军就和司机交涉,郝军军说该车碰上他了,司机说没有,双方都说不清楚,后来该蛋蛋车司机就叫来他的一个亲戚,该人和郝军军是一个村的,来了郝军军也不给面子,不知道什么人报的警,镇城底派出所的警察赶来,我就去了旁边的便利店,后来郝军军就去便利店叫我,让我开车把他、康鹏、王志鹏和张建兵拉上去镇城底矿医院包扎手,我和康鹏在医院楼道的凳子上面坐着,在包扎的过程中,郝军军的妻子和他大兄哥就来了,包好之后,我就把郝军军拉到车上面,郝军军的妻子和他大兄哥和蛋蛋车这方协商处理,最后说好蛋蛋车这方给郝军军4000元,郝军军的妻子让对方在协议上面备注如果郝军军日后有什么事情就还在找该司机,蛋蛋车的司机不写,康鹏就下了车一个手拽住蛋蛋车司机的领口,另外的一个手打,我就和郝军军下车拉康鹏,后来张建兵和王志鹏也下车过来把蛋蛋车司机打了,我也不知道为什么郝军军拉康鹏拉的就打开司机了,他们四个人就把蛋蛋车的司机打了,蛋蛋车的司机被打的躺在地上面,最后双方还是协调的以4000元处理了,张建兵就叫上康鹏、王志鹏走了,一下郝军军也走了,就剩下我和郝军军的妻子他们在了,我给他们三个人打电话都不接,我就开车从医院出来找他们,走到工人村广场附近看见郝军军在路边上面站的,他们三人和对方两三个人打架,后来派出所的来了就把我们都带回所里面,这就是事情的全部过程。郝军军是否被第二辆蛋蛋车碰上我没有看见,只看见他头顶上面有一个包。我没有打蛋蛋车司机,郝军军、王志鹏、张建兵和康鹏四人打的。郝军军、王志鹏、张建兵和康鹏四人喝了2.5L的白酒,全部喝完,当时他们走了已经东倒西歪的,意识不是太清楚了。
(5)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节录(2P5),2019年3月24日傍晚18时左右,我和赵某某、闫某某开着一辆面包车在古交市镇城底市场准备吃饭,当时是赵某某开的车,闫海忠在副驾驶上坐的,我在后排座位上坐的;我们的车路过市场农家小厨门口的时候,就看到有一名年轻男子在前面一辆面包车顶上站的,我们行驶过程中,这名男子就从前面车顶上跳下来,赵某某当时就把车停了下来。我看到那个年轻男子从前面车顶上跳下来时顺势蹲下爬到我们的车头前面,与这名年轻男子同行的几个人过来问他怎么了,这名年轻男子站起来就说我们的车把他碰着了。我们三人就都下了车去看当时情况,对方其中有另外一个年轻人对我们说:“没事儿,他喝酒喝多了,你们倒车走吧。”接着我们就上了车准备倒车离开,赵某某一发动车,车还没走多远,那名年轻男子就吼我们,说我们撞了他就跑,赵某某将车停下,那个年轻男子上来朝着驾驶座侧玻璃上打了一拳将玻璃打烂,我们三个紧接着下了车,对方就围上来几个年轻人,就说我们把他给撞着了,当时市场上有人围过来看,他们几个年轻人就又打又骂的将人们打散,其中有一个大概60岁左右开电器商店的男人围观时,那几名年轻男子把这个男人围住抓住他的领口撕扯,这个男人就赶紧回去商店不敢出来。当时我们三个说是要报警,对方几个年轻男子说不用我们报警,他们报警。当时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向我们了解情况时,这几个年轻男子就不让我们说话,民警向我了解情况时,我刚说了一句话,对方有一个身材高大,体型发胖的年轻男子过来拿手把我指住不让我说话,我就不敢说话了。另外有一个年轻男子拿着手机拍摄派出所民警,民警制止他的行为时,他还辱骂民警,那几个年轻男子一直在那里说,又骂又闹,谁都不让说话。当时赵某某给他的亲戚打了电话,他亲戚来了以后认识这个自称被撞的年轻男子还是一家的亲戚,就在现场劝说了半天,说是给这个年轻男子带上去医院包扎一下伤口。我们后来就一起去了镇城底矿医院,医生给这个年轻男子包扎好手以后,我们以为就没事了,结果这个年轻男子又叫来了他老婆还有他朋友,他老婆就向赵某某要5000元人民币,当时赵某某不愿意给这个年轻男子钱,赵某某说就没有撞着他,那群年轻男子就针对赵某某围过来,就开始打赵某某,又脚踢,又拳打,把赵某某打的躺倒在地上,打了半天他们不打了以后,赵某某站不起来,那个又高又大的年轻人就将赵某某的腿拉起来往医院门口拖了三四米远,他们要让赵某某站起来,赵某某站不起来,然后几个年轻人又上去打赵某某,他们歇一会儿打一会儿,就是问赵某某要钱,还说规定时间,十分钟之内不给钱就开始涨价1万、2万、10万,当时没有办法,赵某某的亲戚在中间说了一下,最后说下要4000元,当时我们几个凑了2000元的,赵某某的亲戚给从手机上转了2000元,然后我们的事儿就了结了,后来我们就都回家了。
当时我们驾驶的面包车路过镇城底市场农家小厨门口时,没有撞到这个年轻男子,我们的车开的速度很慢,我们在看到这个年轻男子站在车顶上时,大概有三四米远,我们的车走着走着,那个年轻男子就跳了下来。当时在镇城底市场上时,我记得对方当时有5个人。有自称被撞的这个年轻男子身穿白色圆领秋衣,一个身材高大发胖的穿的白色秋衣,一个微胖拿手机拍摄的穿的一件黑色外套,一个留有鸡冠头发型的,还有一个个子稍微低一点儿的,这五个人都有在辱骂、打闹。我后来听说,刚开始的时候他们就先和那个车主闹的事儿,那个车主把车门锁了给跑了,他就站在车顶上踩。在医院动手打人的人有市场上闹事的这五个人是都动手了,后来还又来了人,不清楚多少了,都是年轻人而且也都动手了。刚开始我不知道,事后听人说被撞的那个年轻男子是古交山头村的,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其余有长足上村的、郝家庄村的,娄烦的,我也不清楚名字叫什么,其余的我就都不知道了。当时那此年轻人一直打赵某某,我们当时看打的实在不行了就给了他们钱。赵某某被打后就在家一直躺了好几天,没去医院。我们给了那个被撞男子的老婆4000元钱。
(6)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节录(2P1),2019年3月24日下午18时40分许,我和赵某某、郝某某三个人一起开着车去了镇城底菜市场,当时是赵某某开着车,当时的车速很慢,我们走到镇城底菜市场时突然有个男子从一个蛋蛋车车顶上跳了下来,这名男子跳下车后就钻到了我们开的车下面,这名男子的脖子就紧贴着我们开着的车的前保险杠,我们就都下了车看到底发生啥事了,紧接着就过来了四个男子,其中的一名男子就问我们这是咋回事,我就和这名男子说了一下事情的经过,后来这四名男子中的其中一个人跟我们说躺在车下的男子是喝多了,让我们把车倒出去走吧,然后我们就发动车倒车走,结果刚要走,他们就说我们是逃逸现场,躺着车下的那名男子就起身用他的拳头把我们的车的驾驶位的侧面玻璃打碎,他的手也被车玻璃割破了,后来那几名男子就报了警,后来派出所的警察也去了现场,后来我们就一起相跟着去了镇城底矿医院,准备给那名男子包扎割破的手,到了医院后,割破手的那名男子跟赵某某说要5000元,后来我就去了医院门房坐着等着他们处理事情,我看见有一名个子较高的男子用拳头打赵,后来赵某某被打倒在地下躺着,后来我听见有一名男子说:“给我装死了,给我往死里打,打倒拉到医院”。后来那几名男子都围住赵某某打,后来那几个人把赵某某拖到医院大门口,后来赵某某就慢慢从地下站起来靠到一个柱子上,这时有个人跟赵某某说:“你不是爬倒不能动了么,装死了”。后来他们又用手和脚打了赵某某一顿,后来赵某某就躲到住院部的一个拐角,那几名男子又追到拐角又打了一顿赵某某,那几名男子说是要5000元,后来我把身上装的1500元现金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又从他的手机支付宝花呗里面借了2100元,他身上还装着点现金,总共凑下4000元,赵某某就把这4000元给了那名车下面躺着的人的妻子。后来那名车下面躺着的人的妻子还给赵某某打了一张条子,条子的内容好像是收到4000元后,郝军军以后有什么事与赵某某无关。后来我们就都回了家了。我们那天开车肯定没有碰到那名男子,我当时就在副驾驶坐着了。那天在医院打赵某某的有五个人(包括郝军军),都是用拳头和脚打的。他们要5000元,因为赵某某没有钱就凑下4000元,所以就给了4000元。郝军军的妻子参与了这件事情,当时郝军军的妻子跟赵某某说是要5000元,限10分钟,10分钟后,每过一分钟加一万。郝军军的妻子没有参与殴打赵某某了没有。
(7)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节录(59),自己作为中间人协调处理郝军军与赵某某的事,赵某某始终不认为自己碰撞了郝军军,是郝军军碰瓷。因郝军军的老婆要5000元,郝军军及其相跟的人威胁赵某某,双方发生争执,最终以4000元处理了此事。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节录(2P32),2019年3月24日晚,我与李建平、“四毛”(具体名字我不知道)及我的妻子汪中意在镇城底“二驴子烧烤店”吃完饭,相跟着徒步准备回工人村,途径镇城底矿桥时,我和四毛相跟着走在我妻子和芋某某后面,我们大约距离有200米,我们一路就保持这个距离走着,走到镇矿幼儿园附近时,我和“四毛”与牛建平与我妻子就基本相跟上了,当时突然朝我们跑过来一个男子,他站在我们前方,对建平说:“哥,刚才三男一女是不是就是你们”,芋某某说了一句什么话我不记得了,我就对他说:“你什么事好好说”,这个男子直接用手就掐住了我的脖子,用另一只手朝我脸部打了几拳,这时突然就来了好多年轻人,这些人一见我就用拳头朝我头部乱打,其中有个人朝我腹部踹了一脚,将我踹倒在地,我从地上爬了起来。我说:“你们为什么打人”,他们没有和我说话又开始围着我对我拳打脚踢,在殴打我时,其中有个人拽着我的头发,要把着我的头去撞树,我妻子上前拉架,他们还有个人将我妻子打了一下,这时他们相跟着有个女子上前拉架,对他们说:“你们打错了,不是他”他们停止了对我的殴打,然后他们几个人围住了芋某某,一会儿后我看见芋某某捂着肚子坐在路上,有一个穿白衣服较胖的男子躺在地上,他们相跟的人还用手机给他进行摄像,又过了一会儿后110民警就来到现场处理此事。事后得知是芋某某在和我们徒步往工人村走时,途径镇城底大桥,在桥上他和一女子说了一句话,对方就找人打了我们。我不知道芋某某是否对这个女子还有过其他行为,我在路上走着时就没有发现那个女子,根本没有印象。这些年轻人殴打我们时,我是没有还手,至于芋某某是否还手了我没有看见。他们好像有十几个人。他们在打我们时没有使用过工具,只是拳脚。
(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节录(2P36),2019年3月24日18时许,我与丈夫王某某、芋某某还有一个叫“四哥”的男子在镇城底二毛驴烧烤店吃饭,在吃饭时他们三个男子都喝了此酒,饭后我们相跟着一起准备回工人村,在途经镇城底大桥时,芋某某对我们前方的一个女孩子说:“美女,你走的慢些,你走这么快,干嘛”,然后这女的回头说:“你有病呀”,我们当时没有在意就朝工人村方向走去,走到镇矿幼儿园附近时,突然有十几个男子朝我们跑了过来,上前就开始对我们进行殴打,在殴打了约二十几分钟后,来了几辆车停在他们附近,他们上车就全部离开了,然后我们去了医院医治。我当时被吓坏了,只是记得有两个胖子,一个穿白色衣服和黑色衣服,还有一个瘦高的男子,主要是他们三个人殴打的我们。我想是芋某某他们喝了些酒,芋某某有起哄的意思,他们打的王某某和芋某某。只是他们在殴打他俩的过程中,我过来拉架,他们在我脸上扫了一下。我丈夫王某某也还手殴打过对方。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我印象中就是那三个打我们比较厉害,其他的人有时动一下手,也有的是拉架。对方没有使用工具,就是拳打脚踢。在我们被殴打时,对方先是打的我丈夫王某某,在殴打过程中,我们在镇城底桥上遇见的那个女子也来到了现场,她告诉那些人,不是我丈夫,是芋某某,他们那些人上前抓着芋某某的领口,就开始殴打芋某某,我认为殴打我们的这些人是那个女子叫来打我们的。
(10)证人芋某某的证言节录(2P40),2019年3月24日晚,我与王某某、“四毛”(真名我叫不来)及王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镇城底“二毛烧烤店”吃完饭想跟着走着一起往镇矿工人村走时,途径镇城底矿桥时,我看见一女孩跑着超过我们,我大声说“美女,慢点”她过了红绿灯后回头骂了我一句:“神经病”然后她就朝工人村方向走了,我们也一直往上走。当我们走到镇矿幼儿园附近时,我和“四毛”在前面走着,王某某和他妻子在后面走着,突然过来七八个年轻人就殴打王某某,我看见后,和他们说,有什么事可以说,其中一个年轻人认识我,就没有再动手,其他人还是接着殴打王某某,这时,我们在桥上碰见的那个女孩过来说不是王某某,是我,于是这些年轻人又扑到我面前,殴打我,几分钟后,他们停止了殴打,其中一个郝家庄村的“胖子”躺在地上抱住我的腿说我殴打了他不让我动,然后他们又报了警称我调戏他们朋友的对象,很快,110民警就来到现场处理此事。他们应该有十几个人。他们不拿的工具,只是拳脚。开始过来的六七个人都动手了。我现在只知道当天下午,他们还用“碰瓷”的方式问一个出租车司机敲诈了四千元。他们其中还有人吸毒。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节录(1P10),2019年3月24日下午6点左右,我、郝某某和闫某某三个人开着我的五菱之光车(车号为:晋AXK046),准备去市场要吃饭,车开到市场之后,我看见有个一个中年男子在一辆蛋蛋车顶上面站的,我开着车往过走,他就往下跳,我就赶紧停车灭火,他跳下之后头先着了地,头上面还碰起一个包,当时他跳下车之后,身体着地后往前爬到我车的前保险杠旁,我们三个人就赶紧下车,突然来了5、6个中年男子把我们的车围住,问我是不是车碰上人了,我说没有,他们其中有个长港村的中年男子,让我开上车走,我准备倒车走时,倒地男子突然追过来说你想逃逸了,其他跟随的5、6个人也围过来,我们也不知道他们那个人说的,谁是开车的,我说我开的,他们的矛头就对着我啦,倒地男子用他的右手就把驾驶室的玻璃打烂了,右手打玻璃时被玻璃渣割破了,一直不让我开车走,我也不知道谁报的警,警察来了之后,了解情况之后,我们双方就先去镇城底矿医院给倒地男子包扎手,包扎手的时候,倒地男子的老婆和大兄哥也去医院,包好之后,倒地男子又要去古交的医院看病,我就和倒地男子说,你又不是我的车碰上的,右手是你扎车玻璃是弄伤的,当时倒地男子还没有坑气,长港村的中年男子就扑向我,你不给看病还不给钱,说的说的就打我,用拳头打我的头部,我也不知道打了我几下,倒地男子的大兄哥就拉开了,他们5、6个人还是让我去古交给倒地男子看病,我还是不去,这个时候,郝家庄村的中年男子就扑过来打我的头部,一拳头就把我打的晕过去了,我躺在地上,他们5、6个过来打的我,拳打脚踢的,当时我已经被打的昏头转向的,听见他们说我假装死的,要抬上把我扔了,打的过程中,我的侄女婿和倒地男子的大兄哥就拉开了,一开始倒地男子的老婆向我要5000元,这个钱是我补偿倒地男子的钱,她说我开车碰了他老公,我和她交涉了一阵,我的车就压根也没有碰他,我侄女婿一直从中间协调,我和郝亮明、闫海中三个人身上筹下1900元,我侄女婿微信转账出了2100元,一共给倒地男子的老婆4000元,当时倒地男子还给我写了一个字据,给了钱之后,我们三个人就回家了。我的车没有碰上倒地男子,我被他们打怕了,要命要紧,出钱是小事,对方往死里打我,所以才给的倒地男子老婆4000元。我的车玻璃修好了,自己花了60元在古交马兰滩的一个修理厂修的。倒地男子叫郝军军,他是古交山头村人,镇城底派出所的。郝军军的老婆只是要钱,他大兄哥只是协调从中间。郝军军的老婆一开始要5000元,后来我侄女婿和郝军军的大兄哥谈成4000元,谈好之后,郝军军的老婆说限我在10分钟给钱,要不然就一万、一万的往上涨。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郝军军的供述节录(3P1),我、康鹏、王志鹏、张燕军在镇城底吃完后从饭店出来,有个银灰色的蛋蛋车从我跟前开过去,我借着酒劲说“你要碰死我呀”,之后这个车停在一个菜摊的门口,副驾驶上坐的个女的,车上叫张某某的人下来,我过去要继续抬杠,康鹏他们几个听见我叫喊也就过去,我告诉他们对方骂我了,我要和理论,后来张某某被那个女的拉走,我还不让,就坐在他的蛋蛋车的车顶上等张文俊回来。我从车的侧面跳下来,刚下来就感觉一个蛋蛋车顶到我额头上,之后又准备倒车走,我当时已经躺在地上,就顺手把这个蛋蛋车的前保险杠拉住,这个车就停下来,副驾驶下来一个叫“二小”的,和我认识,我就说为啥碰了人还要跑,开车的司机一直不下车,我很生气,就走过去把驾驶员这侧的玻璃用手砸碎,当时我的手也流血了,我就坐在这个车上,康鹏用手机拍了个视频,发给我妻子,后来我妻子薛丽红、她哥哥薛丽军、她弟弟张建伟一起从古交过了,我们就和对方沟通,让他们先带去医院检查,我们一起去了镇城底医院,当时天已经黑了,我把手先包扎好,因为我头上也被这个车碰的起了包,就准备拍片,结果这个医院不能拍,要去古交医院看,我从急诊出来就把他们拉开,我看见我们村的郝某某被对方的人喊过来,和我协商这个事情,当时郝某某跟我说开车的和他是亲戚,我这边也没有什么大的问题,让这边的人出二、三千就行了,我说我还要去医院检查,郝某某问我这么就能处理了,我就说要5000元,郝艳强就说要的太多了,后来我就坐在车上,我妻子和对方沟通,我妻子就说先用3000元去医院检查,不够的话还要问对方要钱,对方写了个收据,听见我们说不够还要钱,就又不同意了。我们正在医院处理这个事,张建兵的女朋友打来电话说被人调戏了,我和康鹏、张建兵、王志鹏就从医院走,一起去找调戏她的人,我过去后就先拉着一个小名叫“豹子”的,看见王志鹏打了对方另一个男子一个巴掌,踹了两脚,之后这个男子说不是他,张建兵的女朋友说是豹子,当时另一个男的已经被康鹏摁在了树上了。并且动手打了起来。期间我妻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最后说好4000元把钱给了我妻子,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是支付宝转账。
我和张建兵是初中同学,平时没事我们几个就在一起,那天我和妻子吵架后,联系了张建兵,之后我们几个去的镇城底。我们没有动手打过张文俊。我坐在张某某车顶上觉得冷,就从车顶上下来,刚下来就过来个蛋蛋车碰住我的额头。至于到底是我跳下来碰到车上的,还是他开车过来碰到我的,我也想不起来了。我记得这个车碰完我,就倒车要走,我很生气,就用手拉着手的前保险杠,后来这个车停下来,我从地上爬起来就把驾驶员这侧的玻璃砸碎。我记得康鹏拉扯过对方的司机,其他的我没有在意。在医院医生用酒精帮忙擦洗了一下其他没有了,是郝某某从中调解钱的这个事情的。
(2)被告人张建兵的供述节录,2019年3月24日中午,我、郝军军、康鹏、王志鹏、张燕军还有我对象李慧敏在镇城底市场的一个饭店吃饭,除了李某某和张燕军,我们都喝了酒。我结完账就听见他们几个在外面和人吵架,我赶紧出去看就他们几个和一个蛋蛋车司机在吵架,我也就跟着吵,正吵着,听见我身后他们又和别人叫喊,我扭头一看,又过来个蛋蛋车,离之前的这个车不远,郝军军躺在后面这个车的车头位置,我一看就知道是这个车碰到郝军军了,我们就不管之前的事了,和后面碰人的这个车叫喊,期间不知道谁报警,派出所民警看后让我们自己处理,我当时看见郝军军手上流血,听周围的人说是郝军军用手砸烂这个车玻璃把自己的手划伤了,后来过来郝军军同村的人,和开车这边的人认识,他是过来调解的,我们现场说了半天一起去了镇城底医院。后来我只知道对方给钱了,具体给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们正在医院协商这个事情,我对象李某某从其他地方过来说被人调戏了。我们几个就去找调戏我对象的人,出了医院没有多远就看见有三、四个男的一起走着,还有个女的,我们赶上去没有说几句,就动手打起来,其他人没有动手,中间我打电话报警,我们跟张文俊就是吵架没有动手,我就是借着酒劲一起吵。我只是推测郝军军被撞了,没有看见。对方是否愿意出钱我不清楚。
(3)被告人康鹏的供述节录,2019年4月23日我和郝军军上镇城底看他的营生,看完以后,他就联系张建兵、王志鹏一起去了镇城底菜市场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我们四个人都喝了不少酒,我们出了饭店,这时过来个蛋蛋车,好像是按喇叭来,不知道谁就踢了这个车两脚,我看见那个司机骂他了,然后张建兵就朝那个车走过去,我们也就都跟过去,过去以后张建兵和对方吵了几句,对方的人就拉上走了,然后郝军军就直接爬到那个蛋蛋车顶上了,我也不知道他要干嘛,我就去旁边小便去了,当我回来后看见郝军军又和后面又过来的一个蛋蛋车前保险杠下面躺的了,我和王志鹏过去就把郝军军扶起来,看见他头上已经破了,我就问怎么回事,他说那个车把他碰了,我就给他妻子打电话发视频,后来我们就和那个蛋蛋车司机理论,那个司机就不承认是他碰住了郝军军,理论的过程中,郝军军就把那个蛋蛋车驾驶室的玻璃不知道怎么闹烂了,把他的手也割破了,后来一直理论,他们后来又叫来和郝军军一个村的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过来也没有说下个什么,郝军军的老婆也上来了,也是理论了半天,对方司机一直就不承认碰了郝军军,后来说不管怎么样先去医院包扎以下,这样,我们就都一起去了镇城底医院,那个司机还是不承认是他碰上的,我就说的火了,我就把那个司机抓住,朝司机的胳膊打了两拳,就拉上他说要去古交给郝军军看病,当时我看见王志鹏也一起拉那个司机,后来众人就给我们拉来了,后来通过就是那个中间人协调,他们愿意一次性赔偿4000元。具体怎么谈的我不知道。处理完以后,我们要准备下古交,这时,张建兵的对象跑过来告诉他说有几个男的调戏她来,我们就相跟上去找那几个人,在找的过程中,我去买烟去了,当我买烟回来,看见郝军军和张建兵已经和对方打在一起,我也和王志鹏一起和他们撕打在一起。在医院,我打了那个蛋蛋车司机两拳胳膊,看见王志鹏也是拉扯来,其他人没有注意。郝军军头上的伤不知道怎么来的。
(4)被告人王志鹏的供述节录,我来投案自首。因为我在古交和人打架,和我相跟的人向对方索要了钱,现在被古交公安局网上通缉,我怕被其他地方的民警抓获,就赶紧来娄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2019年3月24日下午,我和郝军军、康鹏、张建兵、张某某在古交市镇城底镇菜市场附近的饭店吃完饭出来,我从饭店出来去了趟厕所,返回来就看到郝军军躺在赵某某驾驶的一辆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记不清楚了)前面,郝军军头顶有一个包,而且还有血,赵某某就驾车将我们拉到工人村的医院对郝军军的伤口进行包扎,康鹏、郝军军、张建兵以被汽车碰到为由,威胁辱骂赵某某,并在医院对赵某某实施殴打,后索要了现金,至于要了多少我不清楚。在医院时,我没有动手,我是往开拉架的。我没有参与,我也不知道索要了多少钱。
2019年6月3日供述节录,2019年3月24日的时候,我和康鹏、郝军军等人在微信群里视频聊天,正说着,就看见郝军军在他家里和他老婆吵架了,之后我、康鹏、张燕军就去了郝军军家里,后来劝了半天,到了中午的时候,我们联系了张建斌,得知张建斌在镇城底,我、康鹏、张某某、郝军军就一起开车去了镇城底,准备一起吃饭,上去后当时大概下午15时左右,我们在镇城底市场那边找了一家饭店吃饭,吃饭的时候张建兵的对象也在,我们除了张某某,剩下的人喝了不到5斤的白酒,吃完饭我出门后就先去了附近的厕所,等我小便回来就看见郝军军在一个白色蛋蛋车下躺着,他的头部在汽车前保险杠下面,身体在外面,之后郝军军从地上起来,就问车主怎么处理.说了没有几句,郝军军就把驾驶员这侧门上的玻璃用手砸碎,当时他的手就流血了。后来就说下先去镇城底矿医院包扎伤口,我们开着皮卡车,对方开着蛋蛋车就去了医院,郝军军在急诊上先把手上的伤包扎了一下,头上清洗了一下,当时不知道谁联系的,郝军军的老婆和她的亲戚也从古交过来了。我只是一开始听到郝军军的老婆问对方要5000元,对方不同意。康鹏和张建兵就动手打对方开车的人,打完又协商才说好的,只是当时我没有听到是怎么处理,最后下了古交才听见说对方给了4000元。我们当时正处理这个事情,还没有说完的时候,我看见张建兵的对象从外面走过来,告诉张建兵说路上碰到几个人调戏她,我们几个很生气,就一起出去找那几个人,最后在镇城底医院外面的广场找到这几个人,因为我跑在最后,过去的时候郝军军、康鹏、张建兵已经和对方打起来了,我听到郝军军打的那个人说不是他,我就很生气,过去踹了一脚,郝军军又扑上去接着打,打了一会对方认怂了,我们也就不打了,后来张建兵就报警了。因为郝军军和他老婆闹矛盾,之后都在一起了,也就一起吃饭了。我和张某某认识7、8年了,通过张某某在去年快过年的时候认识了郝军军,之后又认识了张建兵、康鹏,平时也经常聚在一起,吃饭、聊天,微信上也经常聊天。
5.鉴定意见,证实2019年5月23日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6.张某某、张某2的证言和被告人张建兵、郝军军的供述,镇城底派出所的调解笔录,证实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郝军军、张建兵在古交市镇城底长足上村因家庭琐事和该村村民张某某发生纠纷,后殴打张某某,经派出所调解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军军、康鹏、张建兵、王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志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郝军军、康鹏、张建兵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当庭认罪,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退还了敲诈勒索的钱,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由于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三次违法犯罪事实,是在同一天很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而且第三次事实,殴打芋某某、王某某等人,是由于芋某某、王某某等人有过错在先引发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四被告人经常纠结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郝军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张建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
三、被告人康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
四、被告人王志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