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郝吉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甘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宝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村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郝吉奎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宝山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保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张宝山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21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郝吉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风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