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新华街罗兰圣菲1期12号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张某,女,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张某交纳物业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6日发出(2021)吉0282民督14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中提出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收费过高,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吉0282民督14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绍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