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春玉,女,汉族,住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威,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长山镇传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56654453。
法定代表人:徐超,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闫春玉与被告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闫春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闫春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