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亚辉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太统村。

负责人:金亚平,系该服务部业主。

被告:兰州兰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庆阳路488号万盛商务大厦16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宋艾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宇,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系兰雅实业平凉分公司副经理。

被告: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周进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绍金,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四川省南部县永定镇松树村农民,住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1区6号楼*室。

被告:赵凯,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兰雅亲河湾工程第三项目部负责人,住兰雅亲河湾第三项目部。

审理经过

平凉市崆峒区亚辉租赁服务部与兰州兰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雅公司)、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公司)、陈绍金、赵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凉市崆峒区亚辉租赁服务部负责人金亚平、兰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宇到庭参加诉讼,华英公司、赵凯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被告陈绍金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亚辉租赁服务部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设备租赁费118828元;2、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未归还的扣件30287元(十字扣件3748套、接头扣件790套);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兰州兰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平凉兰雅亲河湾12号楼建设项目时是由被告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的,被告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该项目分包给被告陈绍金,被告陈绍金又将该项目转包给被告赵凯。2016年5月,被告赵凯与原告签订《建材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赵凯组原告钢管、扣件、顶托、套管等建材设备,用于其建设的平凉兰雅亲河湾12号楼建设项目,合同同时将建材设备如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均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赵凯要求,提供了相应的建材设备,提供的建材数额、归还数量及拖欠的数量,原告与被告赵凯在物资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至2017年11月,四被告共拖欠租赁费315250元,被告兰州兰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赵凯支付租赁费196422元,至今仍拖欠118828元租赁费未支付,十字扣件3748套、接头扣件790套未归还。原告多次索要租赁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还,酿成纠纷。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兰州兰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开发兰雅亲河湾12#楼由甘肃华英承建,其将该项目分包给陈绍金,陈绍金又将其转包给赵凯。答辩人与赵凯签订的《建材租赁合同》,对租赁建材设备作出约定。涉案建材设备系被答辩人与赵凯约定租赁,赵凯与被答辩人至今是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答辩人应向赵凯主张权利。拖欠设备租赁费、未归还的扣件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至今问答答辩人主张建材设备租赁款。我方根据合同约定已经超额支付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工程款我们已经付超,不欠华英欠款。

被告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绍金、被告赵凯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兰州兰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平凉兰雅亲河湾12号楼建设项目时是由被告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的,被告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该项目分包给被告陈绍金,被告陈绍金又将该项目转包给被告赵凯。2016年5月,被告赵凯与原告签订《建材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赵凯组原告钢管、扣件、顶托、套管等建材设备,用于其建设的平凉兰雅亲河湾12号楼建设项目,合同同时将建材设备如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均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赵凯要求,提供了相应的建材设备,提供的建材数额、归还数量及拖欠的数量,原告与被告赵凯在物资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至2017年11月,四被告共拖欠租赁费315250元,被告兰州兰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赵凯支付租赁费196422元,至今仍拖欠118828元租赁费未支付,十字扣件3748套、接头扣件790套未归还。原告多次索要租赁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还,酿成纠纷。

另外,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兰州兰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进账单2份2页、物资结算单1份14页、建材租赁合同1份1页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崆峒区亚辉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赵凯之间签订的《建材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赵凯要求,提供了相应的建材设备,截止2017年11月,三被告共欠原告共拖欠租赁费315250元,被告兰州兰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赵凯支付租赁费196422元,至今仍拖欠118828元租赁费未支付,十字扣件3748套、接头扣件790套未归还。原告平凉市崆峒区亚辉租赁服务部要求被告支付设备租赁费118828元,赔偿未归还的扣件3028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平凉市崆峒区亚辉租赁服务部支付设备租赁费118828元,赔偿未归还的扣件款30287元;

二、被告陈绍金、被告赵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被告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陈绍金、被告赵凯承担6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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