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叶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叶文缴纳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对被执行相应的财产应予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文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叶文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15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文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