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雀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申请执行人:余永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执行人:陈小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执行人:陈参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执行人:胡月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审理经过
关于胡雀辉、余永求与陈小芬、陈参权、胡月兰生命权纠纷一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2民终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履行下列义务:一、陈参权应向申请执行人胡雀辉、余永求赔偿214493.95元;二、陈小芬应向申请执行人胡雀辉、余永求支付赔偿金292658.6元;三、陈小芬应赔偿的数额,应先以陈小芬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陈参权、胡月兰承担赔偿责任;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负担案件受理费1439元。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第一次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小芬、陈参权、胡月兰,在执行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参权的房产无人竞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以保留价244080元的价格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折抵债务,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42580元,此外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参权账户上的3600元,于2019年12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参权存款4682元、陈小芬存款3428元;于2020年3月1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参权存款22056元、陈小芬存款3592元,因被执行人陈小芬、陈参权、胡月兰未继续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雀辉、余永求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小芬、陈参权、胡月兰仍欠申请执行人胡雀辉、余永求案款183134.55元及迟延利息。对于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陈小芬、陈参权账户上的存款49825元作为案款直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外7200元作为执行费由法院直接收取;二、剩余款项133309.55元由被执行人陈参权于2021年2月份开始,每个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账户偿还4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三、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需分期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233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胜添 审 判 员 潘继革 审 判 员 曾 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智健 书 记 员 黄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