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申请人:蚌埠河北新区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4555号办公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67940978。

法定代表人:唐鹏凯,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彪与被告舒佩如、王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2021年3月26日,王冠向本院申请追加蚌埠河北新区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理由是蚌埠河北新区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是涉案工程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应当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冠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冠追加蚌埠河北新区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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