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广西传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新苑路17号“华成都市广场”C栋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3W7QXH。
法定代表人:乔文彬。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广西铭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四里长堽村288号天堂岭3栋一单元9层9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NUKH11UY。
法定代表人:郑立杰。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广西传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铭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保全申请人广西传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295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铭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679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传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广西铭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并已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铭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67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传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铭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67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