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平比。 被执行人于翠梅、雷腊枚、彭雷、彭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平比与被执行人于翠梅、雷腊枚、彭雷、彭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81民初8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翠梅、雷腊枚、彭雷、彭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于翠梅、雷腊枚、彭雷、彭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翠梅、雷腊枚、彭雷、彭薇支付案款403988元,但被执行人于翠梅、雷腊枚、彭雷、彭薇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翠梅、雷腊枚、彭雷、彭薇银行存款403988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6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左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