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平比。 被执行人于翠梅、雷腊枚、彭雷、彭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平比与被执行人于翠梅、雷腊枚、彭雷、彭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81民初8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翠梅、雷腊枚、彭雷、彭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于翠梅、雷腊枚、彭雷、彭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翠梅、雷腊枚、彭雷、彭薇支付案款403988元,但被执行人于翠梅、雷腊枚、彭雷、彭薇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翠梅、雷腊枚、彭雷、彭薇银行存款403988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6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左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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