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孔强珍,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黎平县。 被执行人张冰菊,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孔强珍、张冰菊罚金、责令退赔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向被执行人孔强珍、张冰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告人孔强珍罚金十万元,张冰菊罚金一万元;二、退赔舒艳等13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560858元;三、被告人孔强珍、张冰菊共同退赔舒艳经济损失1063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林茂盛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调查被执行人孔强珍、张冰菊的其他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状况,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孔强珍、张冰菊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2021年6月28日经过合议庭评议,认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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