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灵宝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路与函谷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何书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程,男,灵宝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李传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传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中区。

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靳丽刚,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灵宝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传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千汇广场9幢一楼102号.108号.109号.110号.119号.二楼201号.202号.203号.204号.206号.207号.208号.209号.210号.213号.214号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经拍卖,其中102号、108号、109号、119号、110号、214号房屋共计六套房屋成功拍卖,其余十套房屋流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自愿对剩余未拍卖成功的房屋即二楼201号.202号.203号.204号.206号.207号.208号.209号.210号.213号房屋以物抵债2105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千汇广场9幢二楼201号.202号.203号.204号.206号.207号.208号.209号.210号.213号房屋作价2105700元以物抵债并交付给申请人灵宝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灵宝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人灵宝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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