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密良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阿牙五组1号楼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866233N。
法定代表人:张燕,经理。
被告:孔军梅,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哈密良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军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密良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