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钟楼区邹区奥牛灯饰经营部,住所地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潘家村民小组。 经营者:王康。
审理经过
原告袁国与被告钟楼区邹区奥牛灯饰经营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8日立案。2021年07月28日,原告袁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袁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计178.00元,由原告袁国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 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维 书 记 员 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