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志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执行人:张正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执行人:干泽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志莲与张正刚、干泽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偿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5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等部门对张某遗产进行调查,发现张某名下遗产有:1、银行存款4420.60元,医保金额2572.80元;2、生前石棉县税务局的补发工资及补助,本院已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发现张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遗产。上述义务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75元,并收取申请执行费35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史绍荣
审判员 邓显波
审判员 杨华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德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