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被告:张延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杜建平与被告张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延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20年7月22日至3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合计27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将借款给付被告。被告于2020年7月30日为原告出具借款一份。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延豪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延豪分多次向原告杜建平借款共计27000元,2020年7月30日被告张延豪为原告杜建平出具借条一张。以上事实有被告张延豪签字的借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各一份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建平提交的有被告张延豪签字的借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足以证实原、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杜建平依约将借款给付被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在原告杜建平起诉催要后,被告张延豪仍未给付,构成违约,原告杜建平要求被告张延豪偿还借款的主张,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延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杜建平借款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共计765元,由被告张延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