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现住舟曲县,舟曲县公安局职工,大专文化程度。
被执行人:谈军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农民,小学文化程度。
被执行人:赵喜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农民,小学文化程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录与被执行人谈军海、赵喜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作出的(2018)甘3023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谈军海、赵喜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录于2020年10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录与被执行人谈军海、赵喜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谈军海、赵喜云于2020年12月2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录欠款7957.85元,剩余的90000.00元欠款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陈录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3023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