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建东,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武县******。
被执行人:李建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忻府区兰村乡******。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闫建东与被执行人李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忻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建峰给付32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如下执行工作: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5月6日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银、工商、人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网银、工商、不动产等财产,无银行存款。
3、2020年5月14日本院向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向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该中心无被执行人缴存记录。
5、由于被执行人李建峰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