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东审中联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一层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铁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梅,北京市东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5号华润大厦C座1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永金。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东审中联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与被告中铁明珠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东审中联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于同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东审中联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东审中联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东审中联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魏洪杰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秦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