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秀梅,女性,1955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施西安,男性,1949年02月19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扶沟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交通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凤琴。
审理经过
周秀梅申请执行施西安、扶沟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豫1621民初2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施西安、扶沟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周秀梅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因被执行人施西安、扶沟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施西安、扶沟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进行了搜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五、于2021年2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信息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
六、因特殊情况,联系不上申请执行人。本案共计已执行到0元,本案债权尚余32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施西安、扶沟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秀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施西安、扶沟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