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布苏镇杨帆饲料店,住所地:乾安县。 经营者:杨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被告:李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大布苏镇杨帆饲料店与被告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大布苏镇杨帆饲料店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大布苏镇杨帆饲料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大布苏镇杨帆饲料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忠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