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夏桂琴,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申请执行人:商国财,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林桂香,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国财与被执行人林桂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夏桂琴于2021年5月2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夏桂琴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桂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已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开庭听证,请求待该案再审判决后再行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房屋,被执行人曾于2018年9月16日抵押给案外人夏桂琴,该房屋实际属于案外人夏桂琴所有。该房屋系被执行人林桂香唯一住房,且疾病缠身,其子在部队服役,不能照顾被执行人。基于以上情况,请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拍卖程序。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商国财申请拍卖的坐落于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楼××单元××室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林桂香。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将该房屋查封。该房屋上没有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信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外人夏桂琴与被执行人林桂香于2018年9月16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有排除执行的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要,案外人夏桂琴与被执行人林桂香虽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即使抵押权已经设立,抵押权人也不能当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的房屋为其实际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夏桂琴与被执行人林桂香签订的抵押合同在本案中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至于本案是否因再审而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强制执行,是当事人的权利,案外人无权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夏桂琴的异议请求。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兴琦 人民陪审员 陈 璐 人民陪审员 池永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