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营口精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老边区路南镇崔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771402286F。
法定代表人:赵健,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丽英,女,系姚树成配偶,****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姚树成,男,系贷款车辆车主,****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杨明星,男,系贷款车辆实际车主,****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营口亿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黄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558167053Y。
法定代表人:吴远涛,系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营口精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丽英、姚树成、杨明星、营口亿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营口精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丽英、姚树成、杨明星、营口亿成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四被告自动履行义务,原告营口精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营口精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营口精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