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021年2月8日借款共计22,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找原告借款,并说银行贷款办下来后立即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还款,原告找到罗甸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中心,经该中心工作人员通知被告,但被告也多次欺骗说写还款协议,故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7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胡某借款2万元,原告胡某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给被告李某某。后因被告李某某没有按时偿还原告胡某的借款,就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胡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胡某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至2021年3月30日前还清。借款人李某某”,到期后被告李某某未偿还原告胡某借款。

上述事实有微信转账记录、《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相互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诉请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2.2万元,本院支持2万元。理由是,被告实得借款为2万元。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应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借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159.00元,原告胡某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