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博,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玲,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正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冯博与被告周正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0日,因被告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打《借条》,答应自借款日起15日后归还,但至今未归还,已另案起诉。另,被告在借条中写明,被告处有原告两个玉雕作品,价值32,000元,被告已将这两个玉雕作品丢失,被告应当支付货款3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未付。为维护权益,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周正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30日,原冯博与被告周正成签订《借条》,约定:“1、兹因甲方(周正成)手头不便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5月11日向乙方(冯博)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答应自借款日起15日归还);2、乙方有两个玉雕作品估计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因甲方原因丢失,商议结果如下:”原告冯博、被告周正成签名捺印确认,并书写其联系电话、住址。

2016年8月左右,原告冯博通过微信与被告周正成聊天说:“哥们,你的钱要到没有?你说的上个星期能到位?”被告周正成回复:“明天给你电话,我和他们在一起,不好意思耽误你事了,好多合伙的东西在理账,你的那两件32,000元……”原告冯博说:“哥们,你从和田回来了吗?我这段时间要用钱,你5月份借我的两万块,还有那两块做好的挂件是否已经出手?我要是不紧张也不向你开口,望相互理解。”被告周正成回复说:“我一直在催款,这个星期之内给你,挂件还没有答复,非常不好意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告冯博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冯博与被告周正成达成合意,被告周正成应当支付原告冯博玉雕挂件款32,000元。故原告冯博要求被告周正成支付玉雕挂件款32,000元的诉请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周正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正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冯博玉雕挂件款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冯博已预交),由被告周正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冯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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