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左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刘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执行人:邓华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利军与被执行人刘小平、邓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左利军因与被执行人刘小平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左利军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511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