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轩晨,莱州泰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栋,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曲曙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义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