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文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
被告:刘继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衡阳市。
被告:祁东宝羸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名称为:祁东宝羸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洪桥镇莲花西路(盛世宏城1楼)。
法定代表人:刘继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华,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周文章与被告刘继恒、祁东宝羸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
审理经过
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周文章于同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文章撤回对被告刘继恒、祁东宝羸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周文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