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石龙老年护养院,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住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顺,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梅,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某1,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袁某1,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石龙老年护养院(以下简称石龙护养院)与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杨某1、袁某1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原告石龙护养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石龙老年护养院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