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新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育段乡石碇村刘大坪村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珊,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春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育段乡石碇村刘大坪村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俪君,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杨新茂与被告张春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新茂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阳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新茂撤回对被告张春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新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