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富强路4号24幢2单元1001号、3单元1006、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74151018XK。

法定代表人:吴洋。

委托代理人:陈慧忠。

被告:寿光三合温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李二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104188086。

法定代表人:崔时鸣。

被告:崔时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告:马洪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李二庄。

被告:段兴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李二庄。

被告:李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李二庄。

被告:张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李二庄。

第三人:青岛浩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北龙湾头村孔雀河四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FHBH0B。

法定代表人:闫瑞福。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寿光三合温室材料有限公司、崔时鸣、马洪波、段兴江、李斌、张露及第三人青岛浩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第三人青岛浩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六被告银行存款7574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告寿光三合温室材料有限公司、崔时鸣、马洪波、段兴江、李斌、张露名下价值75748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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